關于合伙企業的涉稅問題-寶順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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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合伙企業的涉稅問題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22-03-03 14:06:49瀏覽次數:1412次

         


      1、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份額轉讓是否屬于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額不屬于企業股權,因此合伙人轉讓合伙人份額,不屬于印花稅應稅項目,不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參考:《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2、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資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3.營業賬簿;……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3、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經營所得”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
      情況一:非創投企業
      若是你屬于非創投企業,則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二:創投企業
      若是你屬于創投企業,則可以選擇: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如何理解?
      答:“先分后稅”不是“有利潤時未分配時暫不征稅,分配后再產生納稅義務”,正確的理解是“有利潤后,先分別計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額,當月就產生納稅義務”。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6、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是法人合伙人,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答: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分紅不屬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7、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8、我是一家合伙企業,申報完合伙人的個人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合伙人的個人賬戶,是否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由于已經申報繳納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因此允許將剩余利潤打給投資者個人賬戶,不再需要重復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span>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9、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業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合伙企業本身不納稅,合伙企業本身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10、我們企業屬于合伙企業,但是分不清成立普通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主要區別在哪?
      答:
      區別一 責任承擔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區別二 出資人數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
      區別三 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不一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力。
      區別四 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區別五 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參考: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來源:中國稅務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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